香港隱形富豪多 家事法專家渴市律師古明慧:有錢有煩惱
2024年5月9日

撰文:李潤茵 本刊記者

「3:1」這個比數背後,代表着現代愛情故事──「在香港,每三對結婚,就有一對離婚,婚姻年期還未必很長。」古明慧在家事法訴訟享負盛名,曾任職國際律師行高管,2年前自立門戶,創辦古明慧律師行(RKS),「我們這行沒所謂『興衰』,無論經濟是好是壞,人們要拗就要拗」。

本港經濟恢復乏力,曾炙手可熱的公司律師(corporate lawyer),近年面臨裁員潮,家事法律師(family lawyer)反為「長做長有」,甚至長期缺人,「很多律師都懂做家事法,不過專攻這個範疇的律師樓,全行可能只有十間八間,有些知名律師亦逐漸退休」。

最近,古明慧律師行就獲得《錢伯斯大中華區法律指南》之家庭/婚姻(國際律師事務所)排名第一;另外,兩位創始合夥人古明慧及施瑞玲(Sharon Ser),同時躋身該領域第一等級律師行列。

排名機構《錢伯斯》為一家獨立專業法律研究公司,總部位於倫敦,業務遍及200個司法管轄區,因而備受業界推崇。

家事法律師擅長什麼呢?「有位客戶曾開玩笑形容我們是『狗屎family lawyer』,因處理事務婆婆媽媽,更令他不解是,當年在拉斯維加斯結婚,拿證書只需一晚,為何離婚官司卻長達數年呢?」

「狗屎律師」

一夜糊塗要付出代價──在古明慧的職業生涯中,曾處理的離婚案件中,訟訴時間最長達到9年,「香港處理離婚平均1.5年至2年,即使沒有任何爭議,程序都要6至8個月,事關法庭人手不足,一旦涉及爭議問題,例如離婚原因、子女撫養權等,過程起碼拖長一年半載」,她補充:「間中會為爭孩子,但大多數都是爭錢。」

近十年八載,富裕階層因而流行簽訂「婚前協議」(Prenuptial agreement)及「婚後協議」(Postnuptial agreement)。哪類人有此需要?古明慧歸納為三類:一、本身自己有錢;第二、家族很有錢;第三、有離婚經驗人士。

「有人會質疑婚姻協議效力?的確,在香港,法庭沒有絕對約束力,但我經常比喻形同買人壽保險,你都並非因想死而買,只是希望多一份保障,尤其是較富有一方。」她續道:「畢竟愛情是盲目的。結婚時,看不到對方的缺點;離婚時,卻遺忘對方的優點。」

古明慧解釋,「婚姻協議」原意就是為了避免人們離婚時「走火入魔」(由愛生恨而引發連串訴訟,期間不斷互相攻擊)。原因是文件證明了雙方當初的意圖,「條款可每3年重新核對,這樣法律效力會更加大,事關雙方一再確認內容;倘若最終真是離婚,協議提供爭議空間,非富有一方難以『扮無知』,爭產與否都要深思熟慮」。

有錢人的世界,現實考量比較多。古明慧分享,通常其中一方即使不想簽婚前協議,也會礙於父母要求,而硬着頭皮說服未來配偶。她憶述,曾經就有一位未來奶奶,原本已經不滿未來媳婦,要求對方簽下婚前協議,但是條件談不攏,最終兒子分手收場,「未來奶奶不知幾開心啊!」

有些客戶是獨生子,繼承大筆家族財產,但因與配偶感情不佳,所以會訂下「婚後協議」釐清資產分配,就是豁免部分財產,防止日後跟前妻分身家。

「有錢是麻煩的,需要思考很多東西,所以簽訂婚姻協議,也未嘗不是好事,幾萬元已能辦到,一旦打離婚官司,幾萬元只是剛開始。」之所以有感而發,皆因她比誰都清楚,離婚過程很痛苦,往往是兩敗俱傷。

雙方財力勢均力敵,尚可承受財政壓力,否則訴訟一旦曠日持久,財力較弱一方將會很受傷害。古明慧表示,虛耗精力不在話下,更慘是賠上人情,她便親眼見證過有客戶,「真是打官司打到,要打電話問朋友借錢」。

有人為原則,有人為啖氣。「十年前,我每天接兩宗案件已經很足夠。因為有些客戶很喜歡打官司,並不願意和解。」有錢人會這樣操作,也不排除是利用訴訟過程換取其他利益,畢竟「在香港只要夠膽給錢,任何官司都可以打」。

近年趨勢逆轉──九成案件和解收場,溏心風暴式的對簿公堂,現實上其實很罕見。古明慧分析,一方面是響應司法機構呼籲,通過調解及仲裁解決爭議,從而減輕法庭工作量;

家族信託

另一方面,富裕階層始終擅長計數,「為什麼要將未來交給素未謀面的法官呢?訴訟過程產生巨額支出,用在別處會否更划算呢?例如留給子女」。

富豪很關注傳承,「盡量不產生糾紛」,所以近年另一趨勢,就是成立家族信託,「一般來說是由信託律師(trust lawyer)辦理,現在也有人喜歡找家事法律師」。

簡單而言,家族信託是防止子孫敗家。大婆鬥二奶、兄弟鬩牆,甚至突然多個兄弟,通通都是現實會發生,古明慧已經見慣不怪,「有些人是multi family(多個家庭)。舉例小三,如果證明到死者生前為其financially dependent(經濟上的依賴),法律上也是有機會分錢」。

她強調,傳承計劃要有架構(structure),一來可容許當事人為「特別的人」給「特別的東西」,二來老一輩為避免分家,也可以通過「家族憲章」來維繫家族成員。
「在香港,死不是最慘,死不去才更慘!當你年紀老邁,甚至處於昏迷,垂死狀態是無法頒布遺產,資產還會被凍結,及早未雨綢繆,應該要訂下持久授權書。」

香港優勢

市場屢傳資金流出香港,家族辦公室業務,則與新加坡惡鬥。專攻家事法範疇,該行都會處理信託,古明慧表示,香港實際充斥許多隱形富豪,而且內地富豪對香港法律服務也有需求,「市場未飽和!還有很多錢」。

古明慧解釋,一來以往建立「單位信託基金」(unit trust),通常是為規避稅項,不過自從法例改變後,大家族籌備繼承計劃,有可能需要改為成立「朝代信託」(dynasty trust);

其次,就是內地商人跟香港緊密聯繫,「很多公司都在香港上市,所以若要尋求家事法服務,他們一定會選擇香港,反為在內地處理意義不大」,皆因兩地家事法存在「兩制差異」。

她指出,在中國內地,離婚法例是很清晰,法官沒有特別大的酌情權。舉例,在內地不用簽「婚前協議」,因為根據內地法例,婚前財產已經豁免,相反婚內財產呢?無論如何都要分,被視為「婚姻共同財產」;

另一邊廂,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,法庭需要考慮一籃子條件,法官也享有酌情權,不同法官間存在許多不確定性,變相意味着有更多爭議空間,「這對於較富有一方是比較有利」。

儘管目前,一般信託仍在英屬維京群島(BVI)等地註冊,但古明慧認為,香港不用妄自菲薄,事關「財富主流始終在國內」,她便接觸不少內地客戶,很熟悉涉及中國的案件,「銀行現在不太願意當受託人(trustee),因為不想承受太大風險,愈來愈多人會找私人信託公司,後者風險胃納(risk appetite)較大,也較靈活(flexible)」。

——節錄自5月號《信報財經月刊》